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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医疗纠纷审判白皮书,提出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医疗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称,2012年至2013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各类医疗纠纷案件125起,其中成功调解40起。
白皮书指出,我市医疗纠纷主要呈现四个特点:纠纷原因多样、医患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度高、审判困难。白皮书建议,有关各方应积极引导患者理性维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
尹的儿子尹佳,2009年9月29日发烧。0点去泰兴市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口腔溃疡”;17: 00又去看病,临床认为是“手足口病”。建议住院治疗不成功;23: 30第三次探视时,家长仍拒绝住院并签字。第二天1点住院,6点半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尹佳的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经过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认定医院负责赔偿35%,判医院赔偿188,955.09元。
注释▼
尹佳的死亡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也犯了一些错误,依法责令医院承担35%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医院在此案中暴露出的问题是病例记录和临床诊断不够及时,给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严重干扰。从维护医院和患者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医院应完善相关制度。
1991年7月,张因左侧卵巢囊肿的探查及囊肿的切除而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一家医院在没有通知张的情况下切除了他的左卵巢。张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据法院审查,张左卵巢摘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有20多年,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注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本案事实发生在1991年,原告起诉至今已有20多年,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证明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律原因,应当认定原告的胜诉权已经丧失,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倪佳的父亲伊妮于1998年因精神疾病被送往市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和护理。双方都签了协议。从1998年到2011年9月23日,伊妮住在一家城市精神病医院,由一家城市精神病医院监管。2011年9月23日凌晨,伊妮从某精神病医院住院部二楼宿舍窗户爬出,坠楼身亡。法院最终裁定A市精神病院赔偿倪佳损失人民币301,714元。
注释▼
城市精神病医院有义务确保因残疾住院的伊妮的安全。伊妮越狱后,A市精神病院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效,伊妮在再次逃跑的过程中同样死亡。某市精神病医院有过错,应对伊妮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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