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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不得选用居民住宅进行办学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13 04:4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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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教育局发布《台州市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导标准(试行)》,明确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舍不得使用住宅楼,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授课。

据市教育局职业社会事务处负责人介绍,《规范》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应适合办学,应有相对稳定、独立的办学场所,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验收(备案)、治安措施验收。

标准规定,学校场所的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地点,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学校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期每个学生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以学校命名的,同一校舍总面积应不低于1500平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不允许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使用住宅楼、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租用其他场地办学的,必须签订租赁期限或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该标准还对私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后,对中小学生的学科培训,不再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择性考试、测试、竞赛或资格赛,不再出现超教、提前授课、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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