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个体工商户起诉弄清原告是谁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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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原告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裁定驳回诉讼。
据悉,2012年至2017年,从事工程建设的李向从事水暖设备的张欠条各种水暖设备,并开具了两张欠条。事后,张多次向李催款无果,遂选择打官司,要求李立即支付欠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本院认为,张是2012年3月12日注册成立的以品牌名称命名的热水经营部的经营者。因此,本案的实际债权人应该是业务部门,而不是张本人,张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的资格,故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法官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品牌名称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品牌名称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品牌名称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因此,建议个体工商户在去法院起诉前,先看看自己的营业执照,否则将面临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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