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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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通知,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特困人口供养标准。新标准将从本月1日起实施。
此次调整是去年全市行政区域首次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50元/人月提高到68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人均补足水平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其中档案卡持有者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得低于4000元/人-年。民政局社会救助司负责人表示,民政部门将更加注重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加强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和比较,确保贫困人口得到保障。
同时,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三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21050元/人年,泰兴市19397元/人年,兴化市17775元/人年,海陵区20287元/人年,高岗区19872元/人年,姜堰区19637元/人年,医药高新区19957元/人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为:靖江市、泰兴市、泰兴市、兴化市、海陵区、海陵区、高岗区、姜堰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2300元/人月;全市分散供养孤儿标准为1600元/人月。
据统计,调整和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惠及全市7万多名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根据规定,特困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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