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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由原689元/月提高到741元/月 泰州·民生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30 10:48: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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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最低失业保险费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从这个月开始,台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人均570元/月。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失业保险下限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7月,新增失业保险领取者失业保险下限标准从689元/月提高到741元/月,增加52元/月。

据悉,失业保险费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期间失去工资的失业人员的临时补偿,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最低失业保险费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根据这一规定,7月份城镇新增职工失业保险最低标准由689元/月调整为741元/月,每月增加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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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未经本人意愿,停止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对于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自动辞职或离职的员工;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在劳动教养期间的,不享受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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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和期限与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基数越高,参保时间越长,失业保险待遇越高。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劳动者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后每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参保时间越长,享受时间越长,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职工失业后,可以凭身份证、原单位出具的失业职工证明、一寸照片等相关材料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具体程序以人类社会部规定的程序为准。具体流程请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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