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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7月起实施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24 19:06: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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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结算,分段补偿,无封顶;重疾二次补偿不再执行

好处多多!自7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取消封顶线,加强医疗保险保障,将有效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同时,不再实行职工大病二次补偿。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城镇职工的医疗水平,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障体系。

据了解,自2010年7月起,我市对城镇职工大病实行二级补偿,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限额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5万元。第二次赔付后,部分重疾和重疾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还是比较重的。

新政规定,我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45元/人/年拨付。年度结算时,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拨付。换句话说,重疾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自己支付一分钱。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在大病结算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支付超过一定标准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符合性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要求的医疗费用,自费费用除外, 医疗保险范围内植入材料超出结算上限的费用(包括异地医务人员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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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定为15000元。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15000元的,分期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60%补偿;费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补偿。结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今后,随着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起付标准将适时调整。

此外,城镇职工需要在城镇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无重大疾病保险免赔额标准,其自付依从性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补偿。

与一年内只集中在固定时间的大病二次赔付不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赔付是实时结算的,可以进一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市人社局医保司负责人易春表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是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构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覆盖全部参保人员的全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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