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钱生钱、利滚利” 贪小利吃大亏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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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和处置》
在回报高于银行利息的情况下,筹资参与者可以获得暂时的利益,然后利用盈利的筹资者做一个“直播广告”到处宣传,不断扩大筹资规模,达到“钱生钱和利润滚动”的目的。
案例审查
2005年底,刘在网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推广“年产1.5万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2006年4月,找到陕西省失业人员田某某,注册成立科技公司,与田某某签订《个人委托贷款中介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委托田某某通过银行以“个人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年产1.5万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寻找投资人。
田某某等人实际上并没有通过合法渠道募集资金,而是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他规定最低投资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分为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年收益率分别为一年8%、两年10%、三年1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5万元。因为公司没有正当业务,一直持续到2007年2月,资金链断裂。刘某某、田某某等人事后潜逃。非法吸收的资金被用于公司的运营和投资者的短期回报,剩余的资金被1 空挥霍掉,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犯罪手段
据警方分析,以项目为幌子,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非法集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1.以经营高利润项目资金短缺为借口,编造各种谎言骗取公众信任。
2.以高利率为诱饵的虚假宣传。刘某某等人利用投资者对利润的贪欲和盲目从众,编造投资项目,承诺每月8%-12%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名声,骗取群众信任。
3.利用熟人撮合,骗取信任。刘利用熟人关系介绍、宣传虚假投资项目,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案例警告
市处置办提醒,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采用“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8%至12%的高利率、分红或定期派发实物为诱饵,使323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犯罪初期,刘某某等人根据承诺的条件,使集资参与者获得高于银行利息的临时收益,然后利用盈利的集资者作为“活广告”四处传播,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付给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的钱,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利润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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