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上调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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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
市区(海陵区、高岗区、姜堰区)执行一级区域标准,月最低工资由原来的177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20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实行二级区域标准,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20元。
非全日制就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海陵区、高岗区、姜堰区)由原来的15.5元调整为17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由原来的14元调整为15.5元。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支付,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住宿,是否还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最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所以,雇主的住宿只是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不能等同于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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