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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亲母被撤销监护权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08 03:5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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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上午,姜堰区社会福利院申请撤销楼监护人资格。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撤销了小陶母亲楼某(化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该区社会福利院为小陶的监护人。这是姜堰区首例撤销羁押案件。

被监护人小陶,2008年3月15日出生,娄(音译)和金(音译)所生。去年4月到11月,金和父母相继去世,楼是小陶唯一的监护人。今年1月21日,楼明知小陶无人看管,放弃提出声明。从那以后,楼既没有去看望小陶,也没有交维修费,也没有消息。目前小陶由民政部门和志愿者照顾。

诉讼前,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征求意见,小陶及其远亲同意姜堰区社会福利院行使监护职责。通过对村干部和邻居的实地走访,也证实了楼作为小陶的母亲,偷懒履行监护职责,逃避法律义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据此,姜堰法院下令撤销娄的抚养权。

据悉,姜堰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民政局也将联合跟进此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小陶的合法权益。

公诉人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窘迫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2020年1月1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事实陪伴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正式实施,保障了失去家庭的儿童的生命,给了他们更多的明天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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