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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保险缴少了损失谁承担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29 00:57: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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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少交甚至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会降低员工待遇,还会引发纠纷。近日,海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赔付不足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1年12月,刘进入一家保险公司。自2012年3月起,保险公司为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1730元,缴费金额为13.84元。当年3月22日上班途中,刘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8级,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为11个月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我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用人单位代刘缴费不足一个月,我的工资按照2012年3月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1,968.81元计算,医保中心向刘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56.91元。事实上,刘的月工资远远高于1968.81元,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医保中心按实际工资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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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刘工伤保险待遇减少是用人单位隐瞒和少报工资造成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关。用人单位应当为减少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刘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应由医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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