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谁赔偿?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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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会划分事故责任,双方根据责任承担损失。但如果交警不能划分事故责任,损失该由谁赔偿?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2013年的一天,周在台州市高岗大道上,开着一辆由南向北的普通小客车。在高岗大道和振兴大道交叉口,与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梅获救后死亡。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示“事故发生时无法查明路口交通灯的情况”,因故事情节无法确定责任。
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赔偿事宜自然难以讨论。梅的家人将周告上法庭,要求他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各种损失70多万元。
高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和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只能根据交警部门事故档案中仅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进行调查。周的车与梅的电动车相撞的事实已经交警部门确认,各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梅某作为非机动车,在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周负责事故的所有赔偿。
事故责任无法确定,那么周为什么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周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梅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的,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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