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改装电能表偷电,9人被究刑责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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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偷电很幸运,以为被发现就要交罚款,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徽人杨、陶在台州市海陵区为7户人家改装电表,涉及窃电金额5万余元。日前,海陵区人民法院裁定,杨、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户窃电户也以盗窃罪依法惩处。
杨和陶住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个村子里。杨是家电修理工,陶是煤气灶修理工,两人都有一定的电工技能。
2013年6月,杨把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一位老太太,告诉她可以调电表。之后,杨不断接到台州打来的电话,要他调台州的电表。陶说,每次杨联系户主谈价格,三四户需要搞电表的时候,就和杨一起从上海去台州。杨负责定时间收钱,陶负责做电表。
本院查明,自2013年6月起,杨、陶与周、沈、王、窦、王、李、张等共同前往海陵区新世界花园小区。,他们用改装过的电能表偷电,偷电总值5万多元。
工作中,台州供电公司发现住宅电表内部组件被人为改动,电表计量严重不准确。2014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杨、陶等9人和7名用电人。
最终,杨、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7名用电者均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事拘留1个月至3个月,6人被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缓期执行。
《电力法》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用户进行监督检查;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回电费,并处以应缴电费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江苏省出台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将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窃电数额的认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窃电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明确规定,窃电、窃气、自来水等财物能够查证属实的,按照查证属实的数额计算窃电数额;盗窃数额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以盗窃前六个月的月平均正常消费减去盗窃后电表显示的月平均消费计算;正常使用时间少于被盗前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消费减去被盗后电表显示的月平均消费计算被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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