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利用公职身份掩护 专向身边熟人伸手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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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和处置》
有些人被具有一定地位的公职人员的小投入、高回报所诱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案例审查
任,山东苍山人,曾经是一个信用社的职员。他和刘是朋友,刘和高是母女关系。
自2006年以来,高某某帮助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8万元,涉及8名同事。后来高某某把吸收的128万元全部转给了刘。2005年以来,刘以高额回报的形式吸收亲友存款401万元,全部以自己的名义给储户写借条。之后,刘将吸收的401万元存款,加上高某某转来的128万元,共计529万元交给任某某。期间,任向刘支付利息2分,刘向付款人支付利息1分获利。
任除吸收刘存款529万元外,还吸收存款377万元,利息2分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6万元,用于与丈夫赵做生意及向其他公司借贷。事发前,任返还本息190多万元,余额因业务损失无法收回。
犯罪手段
根据警方分析,利用公职身份非法集资主要有四种方式:
1.通过身份吸收存款。任是苍山县某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金融从业人员,业务关系很多,这些业务关系为他寻找合适的作弊对象提供了便利。
2.承诺高回报并吸引投资。任某等人利用一些人的快速致富梦、“空手套白狼”和“不劳而获”,骗取巨款。
3.熟人牵线,杀人不眨眼。通过朋友介绍朋友,同事介绍同事,形成了熟人集资网络,并不断扩大,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
4.变相放贷获取利差。任某非法吸收的资金不仅用于自己的生意,还借给其他企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案例警告
市处置办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密切监控员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群众要睁大眼睛,合理投资,防范利用熟人网络进行各种非法集资活动,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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