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我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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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高了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本次调整是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精神,根据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地区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和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计算,兼顾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平衡确定调整政策。
根据文件规定,2016年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7%;生活护理费调整实行同级同标准,完全、大部分、部分依靠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为了进一步体现保障待遇的公平性,我市制定了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最低调整标准。市区(含高岗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其他城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津贴)调整不低于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0元。
此外,对2016年7月1日年满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受伤人员,每月将增发工作岗位至30元、40元、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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