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一企业员工辞职跳槽被判违约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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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企业员工跳槽到同行业另一单位,被原业主起诉。近日,靖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员工违反了原《聘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判处该员工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4800元。
2016年4月,靖江某房产中介聘请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自李在本公司工作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同一行业单位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每月除支付阿利工资外,还支付他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李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将赔偿公司损失20万元。
同年10月底,李辞职。第二个月,原业主发现李已在另一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工作,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起诉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
本院发现,李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客户、业务信息等信息,符合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原告公司于2016年4月至9月除支付李总工资11000余元外,还支付李近15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李离职后第二个月去的企业与原告公司是同行,李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元。
法官说:不竞争条款不可小觑。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异常高,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和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以及违约程度,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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