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昧了拾金”也犯法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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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殊盗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季某因盗窃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6月6日上午,肖某前往泰兴市公安局宣宝派出所报案,称存放在宣宝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的2800元人民币不见了。宣宝派出所接到举报后,通过转移银行监控发现一名中年姬满有重大嫌疑。经催促,犯罪嫌疑人冀于当日自首。
到案后,季交待说,他去宣宝农业银行取钱时,发现取款机里有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他变得贪婪,立即把它据为己有。后来,当它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时,它有了更大的发现。有27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没有存入,全部被立即取走。
法官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鉴于纪自首并主动返还赃物,法院判处其单笔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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