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真实范例告诉你,怎么向互联网暴力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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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庭前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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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是什么?
我相信网络暴力这个词每个人都能理解。 如何解释它,是学术界不同的声音。 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的社会是否等同于现实社会来看,有两个主流的观点。
1 .虚拟社会中的暴力行为
这个观点的默认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基于各种新闻技术生成的网络空间是与现实社会不同的“虚拟社会”,是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所,“网络暴力”是读者在其间
例如,一位学者认为“暴力”是通过力量上的特征地位,以强制入侵的方法,干涉和控制别人的行为。 “网络暴力”强调通过舆论的“集结”特征达到强制干涉他人的目的,其基本工具是摇滚的所谓“名誉法”(或意见法),实质上是道德制约。
2 .无视责任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这样的观点只不过是把“互联网空间”看作是“现实社会”的扩张,通过虚拟技术进行新闻交流和传达的新媒体。 因此,“网络暴力”是一些读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无视自己的责任,本质上是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
据此,有学者认为,将“网络暴力”以一定规模的组织性或暂时组合起来的读者,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持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的对象群体性、非合理、大规模、
02
网络暴力为什么存在
网络暴力的本质是亚文化现象,产生于社会和网络两方面的共同影响,有以下两个理由。
社会变了
1 .在社会急剧变革下,社会矛盾突出
贝克指出:“现代中国社会正在以巨大的变迁进入风险社会,也有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 网络暴力频发,某种程度上也是我国现实矛盾的多样性方面,因此网络暴力的矛头频繁指向公共人物和政府官员等。
2 .社会价值体系的多样性
开放快速的发展带来多样的价值体系。 从媒体时代开始,粉丝的经济过于狂热,产生了对大众个人隐私的极端窥探。
好处最高,在网络时代,一些媒体人的价值观从公平的公正偏离了猎奇或博人的视线,不公正的报道和有意的价值诱惑无疑点燃了网络暴力。
3 .法治机构完全消除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但相应的社会管理措施完善。 加强网络主体的责任监督,确立完全的网络暴力相关立法,网络法治建设都很重要。
网络的魔力
1 .对话主体的开放性和匿名性
万物相连,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吸引了新闻主体的距离,可以得到更多的新闻。 网络相互作用的匿名性又为失格行为创造了天然避风港。
2 .网络新闻的大量性
庞大的数据是大数据时代的典型特征,数据不可能量化,数据“管理”成为一个难题。
3 .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和及时性
订购一些手机,可以转发和评论新闻。 方便及时的分发技术降低了新闻相互作用的阈值,使新闻的流动和扩散变得容易,不当的结果往往以我们无法控制的态势迅速发展。
读者比较年轻
读者结构年轻化是网络暴力的一大诱因。 年轻群体的社会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低,很可能受到偏向报道和有意势力的影响。
除此之外,普遍的道德感情很可能来自年轻群体,也很可能在道德上绑架别人的自由。
03
我国当前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目前中国经常发生的网络暴力形式主要有语言攻击、形象差、隐私公开等。 在民事行业,可能经常涉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人格权。
网络暴力的权利主体
网络暴力事件中的权利主体包括。
权利被侵犯的自然人、法人、不法分子组织
遭受侵权的已经去世的自然人的近亲
被删除掩码并解除链接的互联网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
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权利被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不法分子组织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
受害者死亡的,其近亲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去世的情况下,其近亲会成为网络暴力事件中的权利主体。
除此之外,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其提供的服务范围内采取了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侵犯了相关互联网顾客的合法权益,切断解除屏蔽链接的互联网顾客也要承担责任。
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
网络暴力事件中的责任主体包括。
互联网客户。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将进行删除、阻止和解除链接者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顾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互联网顾客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可以看出:
(1)无论是网络顾客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别人民事权益的,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2)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虽然对网络顾客发表的新闻没有事前审查义务,但是在知道侵权行为后或者收到受害者的相关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3)采取本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前提是法院不需要确认侵权,满足本条规定的两个条件具有该义务。 另外,必要的措施是否及时,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技术可能性和难度具体解体。 关于这里所说的“必要手段”,应该理解为不造成侵权结果,不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利用新闻网络审理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者以书面形式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括以下复印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比较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法;
(二)足以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互联网地址或者比特侵权副本的相关情况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情况的理由。
通知人故意或过失发生相关权利人损失的,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对进行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的人承担相关责任。
特殊提示:利用公众号实施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认定
公众号的实际管理者必须对与该公众号相关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正如判决中所述,公众号是指提供的复印件面向公众,关注时比较自由,本质上属于网络顾客的范畴。
王帅作为“兽楼处”的注册者,有权控制这个公众号,对这个公众号发行的复印件负责。 另外,公众号每天发表的复印件有限制,王帅也有审查具体复印件的能力。
网络暴力常见侵害模型的分解。
1 .发行侵权副本
(一)侮辱、诽谤
利用网络恶意捏造事实,利用语言攻击别人,是网络暴力最常见的表现。 一般来说,根据文案指向,言论可以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
网络暴力的行为既可以体现行为者为了贬低别人而发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也可以对别人的行为超越合理的界限,利用损害他人利益的意见表达,例如具有明显侮辱性质的话语和行为
(二)隐私公开;
网络暴力中的隐私公开是指违背新闻主体的意愿而公开还没有公开的私人新闻。 这在自媒体时代很常见,是粉丝过度参与追星而引起的公众人物隐私窥视和社区社会中的人肉检索行为。
(3)形象的恶搞
形象的恶搞一般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社会事物的素材和现有的文化符号,用嫁接、拼贴或编辑等手段改编人物的形象,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富有幽默的娱乐效果,但也是当事人的形象
2 .转载侵权副本
转载是指刊登已经在其他媒体上发表的作品。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转载并不是有天然的豁免权。 网络客户在转载别人发表的消息时,应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
如果知道,转载的副本缺乏论证,或者使用明显鄙视的语言,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依然转发、传达的话。 实践中经常与主讲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王辉转载的两篇博文,没有客观依据,存在对李小璐进行恶意诋毁的明显言论,王辉作为成人读者,必须认定在转载过程中没有履行慎重、观察义务,有过失,有主观过失,谈判
3 .帮助侵权行为
这里所说的侵害行为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或知道利用互联网服务发行侵害副本,提供屏蔽、删除、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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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现在越做人越难。 特别是有些人在网上成为人类。
在这个社交媒体深入人们生活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戴着马甲发言,骂人的价格大幅下降,有气概的发言也多了起来。
即使表现的观点本来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也总是能引起“网络暴徒”的发言。
这些“网络暴徒”没有批判性思维,他们放弃思考和理性,打着正义的幌子,有自己的偏见,站在道德高尚的地方向别人群起攻击。
最初,可能只是随便转发,无心开玩笑……恶语连珠,最终像雪崩一样被推给了受害者。
虽然不知道被攻击的对手什么时候会倒下,但在这场讨伐的“狂欢”中,内心的丧失和无心的举动可能会成为压垮受害者的最后的夺命稻草。
人口是可怕的四个字,放在任何时代都适用。
在网络世界里,我们都是这里的创造者,随时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解决这一风险最有效的方法是每个人从自我限制开始。
参考文献:
1 .张淑华:《网络舆论与公共决定:权利与权力的对话》,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8-169页。
2 .张瑞孺:“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解”、“求索”2010年第12期
标题:【时讯】真实范例告诉你,怎么向互联网暴力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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