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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出台19项新政策,全面推进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同权租购问题,《实施意见》也明确规定要实现同权租购、同城待遇。这意味着今后公民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在出租屋落户,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市住建局局长高卫东解释说,这将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大发展。
支持个人出租闲置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市区将加快培育租赁市场主要供应商,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今后,我市将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大型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租赁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租赁房地产。
同时,支持个人出租闲置住房。对个人租赁住房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与房屋租赁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房屋租赁机构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实行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双方使用规范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租赁住房的市场需求和布局,市区将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将新的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布局和发展进度,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
在实物分配的基础上,城区将逐步扩大货币补贴范围,包括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环卫工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
今后,在租赁市场监管方面,我市将加强房屋租赁登记管理、自住住房监督管理、租赁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和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其中,市区将完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红单和黑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守信用联合激励、失信惩戒的多部门联动机制,信用记录纳入市级信用信息系统。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其他非住宅房间,如厨房、过道和地下室,不得提供给承租人居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人员租赁和生产经营不得混装;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实现同城同租同购,放宽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在迁入地无产权的人员,如拟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应为合法房屋)申请落户,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建设(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且符合户籍准入条件的,可落户并享受居住地城镇居民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同城待遇。,他们的随行子女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和接收
为培育和发展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我市将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营改增中落实住房租赁相关政策。个人租房的,增值税通过降低征收率5%至1.5%计算缴纳;个人租赁住房月平均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20年12月底前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普通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租房屋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出租屋150套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我市将放宽预售门槛,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降低20%。
今后,我市还将放宽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的条件。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和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纳地无财产并租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商品房,应当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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