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今后转移社保关系更方便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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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在转移社保关系时,不需要先向转移地社保机构出具“受理函”,这样更方便。
从即日起,参保人员在全市跨地区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即原参保地)办理参保人员的中断缴费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并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无需先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函》。
参保人跨地区流动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参保缴费凭证》向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续保申请,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让批准后,直接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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