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女儿被判定期看望继父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团
近日,姜堰法院决定回家看一场抚养费纠纷。这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姜堰法院做出的第一个涉及精神赡养的判决。
1989年,原告李与被告张的母亲(以下简称张的母亲)登记结婚。当时年仅5岁的张随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形成继父-女儿关系。2018年2月,法院裁定李与张离婚。此后,被告张没有尽到赡养原告李的义务。
今年4月,李将张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赡养费。之后原告主动改变了被告一年两三次探望原告的说法。被告认为虽然与原告同住,但她母亲支付了她的生活费和学费,原告并未真正履行抚养教育她的义务,因此拒绝赡养原告。
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一位年迈的父亲希望看到女儿回家的小心愿,不违法,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人在国外,法院判决被告人每年春节、端午节、重阳节都要去原告人的住处探望。
法官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或者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希望通过这个判断,让更多在外打拼的孩子,对老人的精神需求给予更多的关注。虽然经济上的支持很重要,但永远无法取代家庭的精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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