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未尽抚养义务,应该补偿吗?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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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经济补偿?最近姜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离婚纠纷案件。
1991年,四川妇女潘和姜堰人住在一起。次年5月生了一个儿子,之后于1994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在他们的冲突之后,潘离开去了外地工作和生活。他的儿子是由陈某抚养大的。今年3月,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陈某提出,如果原告未能履行抚养教育儿子的义务,应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八年,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原被告与被告分居后,已婚子女由被告一人抚养,原告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被告向原告要求经济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4万元的补偿被确定为适当。
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往往在发生矛盾后选择离家出走,常年对未成年子女视而不见,这显然对一直全心全意抚养孩子的另一方不公平。本案中,原被告和被告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保管和使用,支持被告向原告请求经济赔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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