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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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障试行白皮书》,征集老年人维权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审判白皮书》,报告了近三年来全市人民法院对赡养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的法官也通过12个典型案例对论据进行了分析,督促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选取了一些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1
女儿结婚后,仍然要承担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华夫妇育有一子四女,自1992年起与二女华谊同居。2012年3月,华谊的丈夫病重,无法继续照顾华的一对夫妇,五个孩子因抚养费发生冲突。华夫妇起诉法院,要求他们的五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但大女儿认为华夫妇当初没有让他们接受学校教育,婚后也没有得到家庭财产,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点评:老百姓普遍有“已婚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想法,部分女性认为婚后不必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女儿和儿子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并不解除女儿的赡养义务。华夫妇养育了他们的孩子,倾注了他们所有的心血。现在他们老了,失去了工作能力。华的子女,无论男女,都应该依法承担赡养义务。认为自己是女儿或者父母不让自己接受学习教育而拒绝承担法定赡养义务,不仅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在法律上也是违法的。
案例2
父母有收入,不能免除赡养负担
案情简介:陆贾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四个孩子决定轮流抚养陆贾各两个月,每人每年给300元零花钱,女儿每年只负责衣服鞋帽。2009年,二儿子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和陆贾吵架后,不再给300元零花钱。陆贾起诉三个儿子要赡养费,女儿继续负责衣服鞋帽。但是二儿子认为陆贾有收入,她就不用承担赡养义务了。
法官点评:如果老人有一定收入,可以适当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在判定赡养费数额时,会相应扣除老人自身的收入,但老人收入中不能维持生计的部分,仍应依法由子女承担。孩子不能因为父母有收入就认为不用承担任何赡养义务。陆贾3亩地,年租3000多元,年养老4000元。所以按照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标准,扣除陆贾的上述收入后,差额由三个儿子平分,女儿继续负责陆贾的衣服鞋帽。
案例3
离了婚要和我妈住,我还需要养活我的生父
案情简介:杨佳和吴佳婚后育有一子杨毅,后两人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杨毅与吴佳同居,杨佳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由子女抚育费抵消,子女抚育费归吴佳所有。离婚后,杨佳仍然通过汇款和邮寄衣服来支持杨毅的学习和生活。近年来,杨佳身患多种疾病,生活难以维持。但杨毅对杨佳充耳不闻,杨佳起诉杨毅有赡养他的义务。
法官点评:杨佳虽然与吴佳离婚,但并不影响杨佳与杨毅的父子关系。虽然杨易和吴佳住在一起,但杨佳离婚时,他把自己那份共同财产减少到了杨易的抚养费上。多年来,他一直以各种方式支持杨毅的学习和生活,履行了支持他的义务。当他晚年需要人赡养时,杨毅要喝水,要服侍父母,他有义务承担赡养的义务。即使杨佳未履行赡养义务,杨毅仍有赡养义务,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赡养负担。
案例4
未经父母同意,子女之间的抚养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王甲和陈嘉婚后生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城里和村里都有房子。王甲和他的妻子一直住在长子村的房子里。2006年,两个儿子签订赡养协议,约定王甲夫妇年满65岁后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从2012年6月1日起,王甲夫妇一年两人供养一次,谁来谁就吃住,医疗费用平均承担。2013年7月,大儿子要求王甲和妻子住在小儿子的地方,但王甲和妻子表示反对,希望仍然住在村里的房子里,两人发生了冲突。
法官评论:支持者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老年人的意愿。两个儿子虽然签订了轮流赡养王甲夫妇的协议,但这种安排并没有得到王甲夫妇的同意,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而且王甲夫妇长期居住使用村里的房子,已经习惯了住处的居住环境。因此,王甲夫妇要求大儿子以后仍将该房屋用于居住,不违法,应予支持。孩子在履行赡养义务时,要尊重父母的意愿,学会换位思考,从方便父母的角度决定如何赡养。
(文中当事人均为假名)
家庭和谐温馨提示
昨日,根据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从预防此类案件的角度发出了家庭和睦的温馨提醒。
加强沟通。父母和孩子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沟通,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互相照顾,互相倾听和关心,在精神上互相帮助。尤其是父母再婚时,孩子不应该干涉,父母要尽最大努力得到孩子的理解和支持。
相互理解和迁就。人与人相处久了,难免会产生矛盾。要正确认识,尽快解决,防患于未然。不要让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争吵失控。抚养孩子时,父母要尽量保持一碗水平,孩子要对父母宽容。到了老年,父母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帮助孩子,孩子也要意识到承担赡养义务并不是父母帮助孩子的前提。
生产的分配应该公平谨慎。父母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子女无权干涉。但家长要注意平衡利益,避免因分配不公而产生冲突。父母应采用书面遗赠的形式处理财产,必要时进行公证,以保证子女先尽赡养义务,后获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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