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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被罚款2万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庭审中,一方提供虚假证据,阻挠诉讼,被罚款2万元。据悉,这是医院第一次以提供虚假证据为由向当事人开出不诚实的罚单。
今年1月30日,兴化市发生一起车祸,张的妻子被王杀害。赔偿协商不成后,张向兴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王赔偿各种损失。张说,他妻子生前一直带着孙子在江阴上学,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但经兴化法院核实,上述情况不属实,故驳回该组证据,不承认该部分事实。一审判决按照农村标准确定了死亡赔偿金。
张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件中,他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张的妻子在他死前一直在江阴接他的孙子上学,包括当地幼儿园出具的证明,证明张的孙子在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在园区上学,他的奶奶一直负责接送。细心的法官觉得这份证明有可疑之处,怀疑“12月20日”中的“1”字可能会在后面加上,于是前往江阴实地考察。
经核实,张提供的证据确实被篡改。当地幼儿园园长告诉法官,他们当时出具的证明上写的是2014年2月20日,12月中旬的“1”字是后来张加的。在法官的质证下,张承认自己篡改了证件。
张说,虽然妻子的户口在农村,但她一直住在城市。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必须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方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为当地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不到一年,他为了获得更多的死亡赔偿,修改了证据。
法院认为,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张处以2万元罚款,并允许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虚假诉讼应视情节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诫勉、拘留、罚款。拘留不满15日,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文中当事人是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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