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伪造银行存单不取钱,也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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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镇居民宋急需用钱。他偷了妻子名下的存款单去银行取钱,然后伪造存款单放在家里。12月24日,姜堰地区法院判处宋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并处罚金2万元。
宋从事个体运输,欠了一些债。2016年1月29日,距离春节仅剩10天,债主追宋要钱。匆忙之中,宋想到了妻子的存款证明,决定拿着存款证明不告诉妻子还清债务,然后把钱补上。之后,宋将妻子的三张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单偷走,并通过复印、剪切等方式伪造了三张相同的假存款单,放在同一个地方欺骗妻子。然后带着老婆和身份证去银行取了8万。
2019年4月,宋的妻子持假存单去银行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当时,宋的妻子很困惑,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搞错了。民警赶到了解情况后,判断是熟人做了错事,第一嫌疑人是宋,提醒宋的妻子回家询问情况。在妻子的一再追问下,宋供认了自己伪造存单取钱的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宋当庭称,伪造存单的目的是为了暂时瞒着妻子。他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也没意识到事情这么严重。他真的是无意识的犯罪了。
姜堰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伪造银行存款证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宋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侥幸认为伪造银行存款证明不取钱不构成犯罪。只要存在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以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者篡改、变造真金融票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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