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市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同命同价”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19年12月25日起,我市正式启动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城乡居民实现了同命同价。
新发布的《关于在本市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体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身权利或者健康权纠纷。全市法院在审理这三起案件时,不再区分被害人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台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随军家属生活费按台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据报道,过去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应的生活成本不同,在人身伤害赔偿方面,全国各地都存在着同命异价的现象。在一些造成多人意外伤害的事故中,受害者的身份、地位、地域等社会属性导致不同的赔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全面建立,同命同价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补偿标准等方式改革人身伤害制度。同年9月2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授权开展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年9月1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转发通知,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辖区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我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几乎相同,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越来越小。此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平等、生命、价格人人平等的原则,审查了请求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或伤残赔偿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支持70%至80%的案件。开展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我市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经走访调查,征求各方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法院副院长冯毅表示,泰州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和纠纷时,将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努力做到同案同判,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高新区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建立三个过滤器,增加压降情况
2019年12月30日上午,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医院正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设基层人民调解、专门窗口调解和快速民事审判三个过滤器,逐步过滤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减少案件增加。
该所加强了电网覆盖,并通过各种措施支持基层人民调解。将全院30名法官嵌入辖区58个社区320个网格,形成网格-法官工作模式,化解矛盾纠纷源头,现场解决;在社会治理网格成员中,聘请巡回审判的网格成员和特邀调解员,联合法官对家庭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进行专项对接调解。此外,积极推动建立非诉讼社区和行业调解。
窗口专项调解方面,医院建立窗口投票组织,选派基层离退休政法干部担任专职调解员;设立律师工作站,加强与医药高新区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的联系;吸收第三方力量支持窗口调解,联系公证机构,促进案件高效调解。
民事速裁方面,针对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等常见民生案件,按照基本要素,形成由必要条款和不必要条款组成的调解书格式,引导调解组织规范开展调解工作。针对物业服务、房屋销售、劳务报酬等批量案件。,先对案件进行判决,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预期,接受以示范判决正文为参照的窗口调解协议,从而有效提高调解率。
据了解,2019年医院新受理民事案件3040件,与上年基本持平,遏制了民事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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