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我市再度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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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特护对象抚恤补助护理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对部分特护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津贴、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民政局特护办工作人员介绍,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7874元)的100%至14%确定。根据伤残等级,抚恤补助标准从每年57874元/人到8102元/人不等。今年,参加战争(铀矿开采)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标准提高到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同,年度标准为7813元。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15342元)支付(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三倍标准支付)。
今年市里确定了一个“三红”人(红军失散人员),其抚恤补助标准参照淮安标准执行,按照去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年标准为34724元。
海陵区、高岗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按上述标准执行。兴化市、泰兴市和靖江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了解,自2004年以来,我市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养老金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了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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