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真假水泊“梁山”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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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央电视台“今天的说法”、齐鲁电视台“齐鲁开讲”等多家媒体报道了此事件。
这次山东知识产法官:高鲁军,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长。
二审裁判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戴磊(负责人)、法官柳维敏、法官战玉祝、书记官李红燕。
二审审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裁判员: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晋春、法官朱秀平(负责人)、法官张玲、书记官邵艳丽。
一审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企业立即停止了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的虚假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企业立即停止采用标有“梁山”的公司名称。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企业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齐鲁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 本院公开判决的第一份复印件,费用由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企业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企业赔偿梁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企业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五、驳回梁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人):梁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梁山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企业(简称梁山企业)。
被告(上诉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企业(简称梁山泊企业)。
被告:济宁任城旅行社
事件概要:梁山管委会、梁山企业合法享有梁山风景区的管理、开发、经营和收益权利。 梁山泊企业在济宁任城旅行社门前的橱窗内、景点、票、旅行路线图及《齐鲁晚报》的公告中,擅自将东平县的腊山改称为“前梁山”,六工山改称为“北梁山”,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 梁山管委、梁山企业认为,梁山泊企业、济宁任城旅行社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推广,侵犯梁山管委、梁山企业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梁山管理委员会、梁山企业命令法院停止梁山泊企业、济宁任城旅行社侵权行为,让梁山泊企业赔偿梁山管理委员会、梁山企业经济损失150万元,停止采用“梁山泊”公司名的字号,在《齐鲁晚报》中道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山管理委员会、梁山企业经营管理的梁山风景区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开发的风景区,已经经营了20多年,在山东省也有很高的知名度。 “梁山”、“腊山”、“六工山”、“东平湖”都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 梁山泊企业在景区入场券、交通旅行图、景区内及《齐鲁晚报》上刊登的许多广告中,擅自将腊山改称为“前梁山”,将六工山改称为“北梁山”,将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构成虚假推广。 梁山泊企业经营的风景区离梁山风景区只有30公里远,其虚假推广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两个景点和旅游服务的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梁山泊企业在公司名称中采用“梁山泊”文字,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旅游服务的来源,损害梁山管理委员会、梁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济宁任城旅行社不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经营者或发表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停止了投稿相关推广画的行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上所述,法院判决梁山泊企业停止侵权,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很大影响的典型不正当竞争纠纷事件,中央电视台“今天的说法”和齐鲁电视台“齐鲁开讲”等多家媒体对此事件进行了相关报道。 梁山风景区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发的风景区,《水浒传》梁山好汉因在这座山上集义成名,素以“水泊梁山”闻名。 这个风景区自1985年山东省政府查明以来一直由梁山管理委员会、梁山企业持续经营多年。 梁山泊企业擅自采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等非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地名,相关公众混淆梁山地名和水泊梁山景点位置,侵犯梁山管理委员会、梁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判决,使长期以来的“真伪梁山”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有力保护梁山管理委员会、梁山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梁山泊企业的虚假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了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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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知识产权审判,济宁电视台,山东高法
原题:“真伪水泊“梁山”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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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时讯】真假水泊“梁山”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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