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仍在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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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本月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本月正式实施。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专家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关心的热点问题解读了新规定。
劳动合同“中止”不是“终止”
现状: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导致劳动过程缺位,但劳动合同关系继续维持。“中止”是中止的意思,与“终止”不同。由于旧《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在劳动用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终止”为名,擅自变相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解释:据专家介绍,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保留劳动关系,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劳动报酬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了四种情形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限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外,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无限期中止劳动合同,从而将劳动者拒之门外,新规定明确规定,除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外,中止解除后应当恢复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需要办理社会保险
现状:实践中,少数企业为了降低人员工资成本,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这样一来,派遣员工与在用人单位同一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别就极其悬殊,也出现了劳务派遣用工以承包、承包形式出现的新情况。更有甚者,一些劳务公司根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解释: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规定首先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要求,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江苏省规定最高不得超过50%,并明确了劳务派遣称为劳务外包的情况下的用工人数计入劳务派遣工人数。
同时,新《条例》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更重要的是,《条例》明确了跨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参加保险的模式,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以确保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等的待遇。
学生实习是有规定的
现状: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使用实习学生的岗位工作,导致实习学生工作时间长、加班多、工资低。目前国家立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导致劳动部门在处理人身伤害等劳动争议时无所适从,损害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解释:新规定中新增实习生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八小时以上、每周四十小时以上的实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为实习生不是法律工作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条例》明确要求实习学生的实习时间和报酬,并规定企业要按照实习协议为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如果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办理或者意外伤害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新《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据专家介绍,新《条例》在“医疗期和医疗补助费”、“保密期”、“限制竞争”、“增加高温费”等34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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