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非法储存危险品,行政拘留七日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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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上午9时许,海陵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靳东小区巡逻时发现一辆改装的可疑电动三轮车。
警方现场检查发现,电动三轮车的铁皮车箱内存放了16个液化气钢瓶,包括14公斤和50公斤,共存放了282公斤危险物质液化气。
经调查,朱系社区居民。当天上午,朱先生驱车来到华岗镇港口的液化气站,在车上装了15个空液化气瓶,准备运往益州。由于缺乏合格的储存条件,他将改装后的存放液化气瓶的三轮车直接停放在居民区,距离居民窗户只有半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朱供认了他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朱实施行政拘留7天。
警方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应当扣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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