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姜堰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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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姜堰区人民法院对一方恶意伪造证据处以5000元罚款。
去年6月,原告与被告王驾驶的机动车在外人宋驾驶的电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王驾驶的车辆已由保险公司投保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这起事故完全是王造成的,而和宋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鉴定机构鉴定为10级残疾。因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及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为了证明损失的时间,陈某向姜堰法院提交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三份工资支付表及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否认上述三个证据的证明目的。姜堰法院发现,陈某提供的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是2017年1月23日成立的,而第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支付表是2016年9月30日记录的。因此,陈某提供时间损失的虚假证据的事实也得到确认。
经法院讯问和解释,原告陈某承认,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她向法院提供的损失时间的相关证据是伪造的。
姜堰地区法院认为,陈某伪造重要证据,阻碍案件审理,应当受到处罚。但考虑到他在事故中认错和重伤的良好态度,决定处以5000元罚款。目前,陈某已完全履行向法院缴纳罚款的义务。
法官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要证据伪造或者毁灭,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障碍,冲击了社会信用体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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