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送养孩子索费用, 这是送还是卖?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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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江妍生了孩子,送去抚养,但因为索要1.6万元,触犯了刑法,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刑。
李和高结婚了,他们有一个女儿。2013年5月,高意外怀孕。考虑到流产风险、抚养能力等因素,李夫妇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后送去领养。在中间人的介绍下,李夫妇联系了一直想收养自己孩子的刘夫妇。双方同意由刘收养子女,并由妻子向李夫妇支付15000元。
去年2月,高在医院生了一个男孩,刘和他的妻子去医院收养了这个孩子。李和他的妻子要求增加票价,理由是他们生了一个男孩。经协商,刘夫妇支付16000元后,将男婴接走。
不久后,李和他的妻子放弃了男婴,他们被报告和逮捕,最后他们被起诉。姜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夫妇最初的意图是将子女送养,但在收养过程中,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收取了明显超过“营养费”、“感谢费”需要的钱,是出卖自己子女的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李、高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
法官解释说,一般而言,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买卖、接送儿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父母“送养”的法律适用概念进行了数次调整,从“不能以犯罪论处或者认定为遗弃罪”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李夫妇获利1.6万元。扣除高剖腹产所需的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后,收入仍超出当地海关“营养费用”和“感谢费用”的正常范围。李夫妇原计划与收养人协商15000元的价格,但发现是男婴后要求加价,经与他人协商后调整为16000元。这一事实进一步证实了他们的主观盈利能力。在整个过程中,李夫妇没有询问收养人的经济状况,不符合民间收养的惯例。综合分析,李夫妇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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