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出售过期食品 被判十倍赔偿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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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10倍的赔偿。最近泰兴某超市撞枪口。
今年7月10日,泰兴市民周先生在超市买了7袋开心果,价值110元。回家后发现两袋开心果即将过保质期,有明显霉变现象。另外五袋开心果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超市赔偿10倍。经工商部门调解,周先生与超市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而且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市被责令赔偿1100元。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责制,先付费,不得推诿。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十倍的价格或者三倍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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