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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离职后能否追加职业病索赔?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泰州报业传媒

来源:泰州晚报作者:铎雅宁更新时间:2020-10-23 08:2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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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某女职工工作9年患职业病。领取补偿金离职2年后,发现病情恶化。她能提出额外的索赔吗?近日,经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的律师调解,该女职工获得企业追加赔偿35万元。

2005年,阿芬被介绍到一家玻璃幕墙构件厂(以下简称玻璃厂)工作,从事粘贴类工作。2013年上半年,阿芬逐渐身体不适,前往兴化人民医院检查,被医院确诊为疑似矽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芬聘请律师向工厂索赔权益。2013年7月,经过多次协商,阿芬与工厂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工厂赔偿他21万元。之后,阿芳就不再在玻璃厂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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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公司后,虽然坚持治疗,但阿芬的身体状况并没有改善。2015年3月,阿芬经常感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后来在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现她有ⅱ期矽肺病,因肺纤维化无法康复。她只能通过治疗来延缓病情。

阿芬想继续看病,但是之前收到的赔偿因为治疗快用完了。无奈之下,她来到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兴华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定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刘星律师为案件承办人。

考虑到阿芬急需资金治病,经过法律程序可能需要近一年时间才能获得赔偿,刘星带领阿芬向兴化市安监局职业病防治科投诉,要求兴化市安监局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妥善协调赔偿事宜。

兴化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致电玻璃厂负责人与阿芬谈话。玻璃厂认为2013年已经与阿芬签订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此,刘星指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上岗前、上岗中和上岗后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离职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事实上,玻璃厂并没有安排阿芬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所以阿芬当时并没有真正了解自己病情的严重性,所以当年双方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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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沟通,玻璃厂最终与阿芬达成调解协议,规定玻璃厂一次性向阿芬追加赔偿35万元,并当场支付。(当事人是化名)

律师评论:

负责此案的律师刘星表示,本案中,由于职业病,工厂给予高额赔偿,当事人阿芬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事实上,职业病通常是可以预防的,因为它们有明确的致病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关键是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减少工人接触职业危害。常见的预防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工程措施、个体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有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从而将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降到最低。同时,对于职业病高危岗位,企业也要依法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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