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涨“典”知识(六):新闻收集者、控制者可以将其收集存储的个体新闻提供给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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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八条:新闻解决者未经收集、保存的个人新闻不得泄露或者篡改的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新闻。 但是,无法加工识别特定个体且无法复原的情况除外。
新闻解决者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保存的个人新闻的安全,防止新闻泄露、篡改、丢失。 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新闻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按规定通知自然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新闻收集者、控制者获得新闻后,不得泄露或篡改收集、保存的个人新闻。 未经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新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迅速的发展,数据的收集和共享方法发生了变化,数据作为产业繁荣起来。 国家需要鼓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促进数据产业的迅速发展,重视个人新闻的保护,在数据共享和个人新闻的利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在法律中,新闻收集者、控制者在个人新闻被加工而无法识别特定的个体、无法复原的情况下,可以未经收集者的同意提供给他人。
原标题:提高“典”的知识(6) :新闻收集者、控制者可以向别人提供收集并保存的个人新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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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时讯】涨“典”知识(六):新闻收集者、控制者可以将其收集存储的个体新闻提供给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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