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浙江获批暂时调整实施一批行政法规:包含《婚姻登记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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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政府网10月15日发布的复印件,国务院于9月25日发布了《同意批准浙江省暂行调整实施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务院》(国函〔〕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是浙江省暂行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讳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从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省制定了《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项行政法规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调整,及时调整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适合改革要求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本批准的复印件。
根据批准文件附件《国务院的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婚姻登记条例》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的复印件涉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
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两个规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时,是暂时调整实施的相关内容,男女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在浙江省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结婚、离婚登记。 调整后,浙江省必须通过完善的婚姻登记系统,加强婚姻登记数据的归集共享等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
附件全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时讯】浙江获批暂时调整实施一批行政法规:包含《婚姻登记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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