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庭审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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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上海检察被收录在话题#审判直击3件中
电车与行人相撞
肇事者逃离现场
受害者不会死
法律的罪恶是难免的
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检察风云》杂志社共同发表的《审判直接打击》节目直播了该市检察机关依法公诉的交通事故事件。
年12月26日17点左右,被告人李新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着市奉贤区的某条道路行驶中,与前方的行人董某相撞,开车逃离现场。 事故中董某受伤,后来经医院救治当天死亡。 调查显示,被告人李新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二天,李新龙亲自向公安机关投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年8月31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事故罪向被告人李新龙提起公诉。
张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多次获得二等功、三等功、表彰等荣誉,并获得“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新长征突击标兵”等荣誉称号。
李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焦点1 :电动自行车事故为什么能引起交通事故?
辩护律师呢
电动汽车事故必须区别于普通乘客、运输货物类四轮以上的汽车事故。 电动汽车自身的速度、重量对交通的危险很小,因此在定罪及量刑方面必须宽大处理。
检方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向构成犯罪的人 《说明》进一步确定了交通事故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非汽车驾驶员和行人。
焦点2 :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后逃跑,事件第二天自愿自首,对其量刑有什么影响?
辩护律师呢
被告人虽然有事故后逃跑的情节,但第二天自主自首,即使离开现场也要去医院检查一部分治疗的原因,坦白原因、情节和罪行,减轻最大限度的减轻和处罚。
检方认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事故后逃跑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新龙如果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履行其义务:没有看到受害者的受伤情况,没有救治受害者,也没有报警120号,无视倒下的受害者的安危,站起来开车逃离现场,在交通事故后
被告人李新龙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在家人的劝说和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焦点3 :综合本案的事实、逃跑情节、自首情节及赔偿了解情节,检察官如何正确定罪量刑?
被告李新龙发生交通事故逃跑,明确了在徒刑3~5年的幅度内量刑的起点。 有自首的情节,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新龙在家人的帮助下,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谅解,达成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受到广泛的处罚。 被告人李新龙自愿认罪承认处罚,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得到广泛的解决。 根据上述量刑的情况,法院建议被告人李新龙判处徒刑2年6个月,判处缓刑。
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新龙犯交通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这次审判员广播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室主任、教授王恩海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金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解读。
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室主任
本案解决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犯罪主体。 现行刑法规定交通事故的主体为通常的主体,包括汽车驾驶人、非汽车驾驶人和行人两者。 二是在交通事故后逃跑认定。 所谓“逃跑”,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包括开车、遗弃、逃离事故现场、躲起来等。 本案被告人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有逃逸情节,已构成交通事故罪。 检察院发表意见足够,控告犯罪详细有力,发挥了释法的说明效果。
金晔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公民有义务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救助伤者,向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是及时救助受害者,而是站起来迅速开车逃离现场,构成了交通事故后逃跑的加重处罚情节。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业发展迅速,各种交通场景已经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件频发,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处理这类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正确、全面认定和评价案件事实的情节,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身边的安全。
原标题:“审判直击|交通事故逃跑后,自愿自首,法院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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