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6月起调整 泰州·民生 泰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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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份起,市政府和海陵区对人事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确保其退休后能够按时足额享受养老金和绩效工资实施后的补贴。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政府和海陵区人事代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据了解,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范围是市属及海陵区经营性服务单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劳动)机构(以下简称“企对企”等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
“物变企业”等单位和人事代理以员工工资总额(个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员工工资总额(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自2013年6月起,对“转企”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档案工资进行调整,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津贴)、激励绩效工资(基本绩效工资×4/6)、其他组成。上述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机构提供给与之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单位或个人。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养老保险费暂不返还。
“转企”等单位或个人人事代理人,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人事机构核实、社保机构批准,选择一次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物归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得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调入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系列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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