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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保险起诉成功
近日,紫金保险台州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抓住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款的通知》的契机,以原告身份起诉拒不退还道路救助基金预付款的行为人,在法院支持下成功追回预付款12688元。
2011年10月25日,王在驾驶摩托车前往姜堰姜堰高速公路刘庄村时,与正在行走的马发生意外,导致马受伤。事故发生后,马被送往姜堰中医医院抢救。由于受伤方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姜堰市中医院向紫金险道路救援基金姜堰受理点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经检查,道路救援基金向医院垫付了抢救费。马因年事已高和交通事故受伤,出院后不久就去世了。交警部门认定王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马负次要责任。
事后,基金经理多次拒绝向王追回预付款,致使道路救援基金无法追回垫付的费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基金管理人作为追偿诉讼主体的地位后,紫金保险起诉司机王为原告。经审查,法院认为,紫金保险作为江苏省道路救援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并最终责令王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支持该基金12688元的主张。
这次司法部门支持追回道路救助基金,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道路救助基金运行良性循环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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